股东服务

股东提名个别人选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参选董事之程序 :

本公司章程第85项说明除于会上退任之董事外,未获董事推荐出选之人士概无资格于股东大会获选为董事;就此而言,如拟推荐其它人士参选,合资格出席大会及于会上投票之股东(候选人除外),须签署表明拟建议有关人士出选董事之通告,并将通告交回总办事处或过户登记处,而候选人亦须签署表明参选意愿之通告及将通告交回总办事处或过户登记处;通告之通知期不得少于七(7)日,惟倘通告乃于为选举董事而举行之股东大会之通知寄发后递交,则交回该通告之期间,由为选举董事而举行之股东大会之通知寄发翌日开始,至不迟于有关股东大会日期前七(7)日结束。


故此,如果有一位股东希望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名个别人选为本公司董事,以下文件必要有效地提交总办事处及主要经营地点或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

● 他/她对有意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名为本公司董事之通知书

● 通知书上签名确实有意欲被选出,并同时提交 a) 根据联交所条例第13.51 (2) 被提名人之披露资料; 及 b) 被提名人同意披露有关资料之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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